【職位】合約醫生(臨牀試驗)
【薪金】71,010 – 101,775
【截止申請日期】2026年8月9日
✅【入職條件】
申請人必須 –
(a) 爲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持有根據香港法例第161章《醫生註冊條例》在香港註冊的醫科資歷或同等資歷;
(c) 具備良好中英文口語及書寫能力;以及
(d) 能操流利粵語。
✅【註】
(1) 符合資格並已取得上述入職條件中列明之相關專業資歷的醫生,如未於香港醫務委員會註冊,仍可申請此職位。衞生署會在有需要時協助獲聘用的申請人向香港醫務委員會申請有限度註冊/特別註冊。
(2) 海外醫科資歷是否符合法例的註冊要求,須在本署為申請人申請有限度註冊/特別註冊時,交由香港醫務委員會審核。
(3) 具備以下範疇工作經驗的申請人可獲優先考慮:
(a) 擁有臨牀試驗管理、藥物監管或相關範疇的工作經驗,尤其是曾參與《藥物臨牀試驗質量管理規範》(GCP)巡查或臨牀試驗現場監察工作;
(b) 曾於藥品監管機構、臨牀研究機構、倫理委員會或製藥業界之醫學部門工作,具備審視臨牀試驗方案及評估風險的實際經驗;
(c) 具備在整個藥物生命週期內開展臨牀獲益風險評估、執行安全監測、藥物警戒及相關風險緩解策略職責的經驗;
(d) 具備制定符合國際人用藥品註冊技術協調會(ICH)標準的規管指南或程序的經驗;以及
(e) 具備良好分析能力、溝通技巧及團隊協作精神,能夠以中英文清晰撰寫及審閱技術文件。
✅【職責】
(a) 參與香港境內進行的臨牀試驗之實地檢查及相關監管工作,包括審閱醫療記錄及試驗文件,以確保符合《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及《藥物臨牀試驗質量管理規範》(GCP)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
(b) 評估及處理臨牀試驗申請,包括審視臨牀試驗方案、不良事件報告及其他與試驗相關的文件;
(c) 處理試驗場地就有關GCP檢查發現的查詢,跟進後續的糾正及預防措施,綜合檢查結果並草擬檢查報告;
(d) 為藥物註冊、上市後監測及其他藥物警戒活動與臨牀相關方面提供支援;
(e) 協助制定及撰寫與臨牀試驗監管及藥物註冊相關的指引及內部程序文件;以及
(f) 執行高級人員指派的其他職務。
(備註: 獲取錄的申請人須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及執行隨時候召職務。)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一般將按為期1年之非公務員合約條款聘任;續約與否視乎屆時本部門的服務需要及受聘人的工作表現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