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局開考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的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環境保護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督察四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督察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及職級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監察經濟、商業、工業和服務業的所有活動,監管有關工作和對保障工人的法律和規章的遵守情況、預防和制止違法行為;當發現違法行為時,處理個案,並建議相應的懲罰;進入工人所在的地方、場所或倉庫,及要求提供與監察事宜有關的資料文件;主要按環境保護局的職權範圍內執行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督察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九薪俸表所載的28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即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前)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且完成不少於50個小時監察範疇的實習或培訓課程(當中須包括行政處罰程序的培訓),或具有六個月或以上督察或監察實務的工作經驗。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