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失業津貼?

2023-02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1. 自於勞工事務局作出登記之日起至失業狀況終止後 30日內;

  2. 如受益人的失業狀況超越有權收取失業津貼的最長發放日數(90日),則最遲於該期間終止後 30日內提出申請。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失業津貼申請表填表樣本),(表格可於辦理地點索取,亦可於社會保障基金網頁下載);

  1. 出示申請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正本;

  2. 如申請人需更新聯絡資料(地址、聯絡電話/接收短訊之流動電話),可遞交載有住址的文件(如水、電、電話費單)或填報”個人資料更改表“;

  3. 申請人的澳門幣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如曾收取社會保障基金之給付且不更改銀行帳戶資料則可免交);

  4. 由勞工事務局發出的申請《非自願性失業津貼確認書(電子版)》回條影印本(出示正本);

  5. 公司離職信影印本(註明離職日期及原因,須具簽名及公司蓋章);

  6. 申請人如未能親身遞交申請,可委託他人代交。代交者需攜同申請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及上述其他文件,並須出示其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附註:如建立新勞動關係或自己經營業務,須在其開始後 2日內通知社會保障基金。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1. 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
    地址:澳門馬忌士街2-6號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1樓P區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中午不休息)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G區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不休息)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申請人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並交齊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有關申請的審批,並將結果發函通知申請人。(服務承諾)

附註:

  • 倘因個案特殊而未能按時完成,則在遞交申請表的翌日起計 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備註/申請須知

發放期限

  1. 自就業登記日起計,每 12個月為一期,發放失業津貼的時段是根據勞工事務局發出的申領失業津貼確認書上所載有關受益人非自願失業狀況之期間而定,發放日數最長為 90日;

  2. 倘於 12個月內已收取 90日津貼,則自最後給付津貼日起計 12個月後,重新符合有關條件才可再次申請。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社會保障基金

電話:(853)2853 2850

查詢熱線:(853)2823 8238(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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