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文化局開考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分別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及五月十二日的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文化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設施管理範疇)編制內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設施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制定意見書和屬設施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報告,以便為決策提供依據;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以及就有關設施管理範疇政策和管理措施作出決定及實際管理操作;參加分析計劃或方案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和推行計劃的方法,配合科學技術的方法和程序,根據研究和資料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包括建築項目工程的協調工作,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以確保項目質量及進度並跟進設施的維修和保養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前)具有設施管理、樓宇管理、機電工程、電機工程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