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海關開考

202405

共2個範疇

 


澳門海關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

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一個職缺,

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部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通過對擔任(土木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部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土木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配合科學技術的方法和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跟進設施的維修和保養工作;監管外判公司的土木工程施工質量和進度,並提交相關報告;定期監察設施的結構和保存狀況,評估及提交報告和改善建議;編撰及跟進土木工程範疇的承攬卷宗及招標程序等文件;研究設施的長遠規劃。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之規定,與獲聘任的投考人簽署為期六個月試用期的行政任用合同,倘試用期滿且工作表現符合要求,則根據同一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議與之訂立為期一年之行政任用合同,期滿可考慮續期。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前)具有土木工程或相類範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至六月十一日);

查看詳細開考通告 

 


澳門海關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

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兩個職缺,

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部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通過對擔任(機電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部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機電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配合科學技術的方法和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進行機電工程研究,提供機電類設備之管理、保養、維修及改善建議,撰寫技術評估意見書,參與相關招標及跟進工程項目以確保工作質量及進度;執行符合高級技術員職務內容特徵的各項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之規定,與獲聘任的投考人簽署為期六個月試用期的行政任用合同,倘試用期滿且工作表現符合要求,則根據同一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議與之訂立為期一年之行政任用合同,期滿可考慮續期。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前)具有機電工程、機械工程或相類範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至六月十一日);

查看詳細開考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