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暨普查局開考

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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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統計暨普查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編制內兩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中的理論及實踐性的技術知識,以便以對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協助技術人員執行職務,主要是收集和處理資料;協助分析以及使用中英文製作報告書及建議書;協助技術人員研究、構思及完善各項調查和計劃,並跟進計劃在不同階段的執行情況。擔任該職務的工作人員須具備普通話及英語溝通技巧,並須執行外勤工作及內部工作。

外勤工作包括:利用問卷及手機平板等輔助工具,向受訪對象收集資料,以及對問卷進行質量檢核;監督、指導及帶領本局普查暨調查員和臨時工作人員進行資料收集工作,解決在資料收集時遇到的困難,並對相應工作進行質量監控。

內部工作包括:對收集所得的資料進行複核、編碼、輸入及存檔等工作;聯絡受訪對象以跟進及確認收集所得的資料;協助安排普查暨調查員和臨時工作人員的外勤工作;參與和協助整理分析報告及相關數據庫內容,協助編制統計表及統計報告。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四級別的26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5.1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進入編制內之職位,在兩年內屬於臨時性質。

5.2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前)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至十二月二十九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7.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會議室提交。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8.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和b)項證明文件以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統計暨普查局網頁http://www.dsec.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統計暨普查局網頁http://www.dsec.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統計暨普查局網頁http://www.dsec.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統計暨普查局網頁http://www.dsec.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經第18/2018號法律修改及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2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5.3 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5.4 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5.5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5.6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5.7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5.8 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5.9 第61/96/M號法令《統計暨普查局組織法》;

15.10 第62/96/M號法令《澳門資料統計體系》;

15.11 第220/GM/99號批示《澳門資料統計體系範疇內關於登記儲存原始資料之媒體或調查表之規章》;

15.12 第242/GM/99號批示《關於維護統計保密及發布官方統計之許可程序之執行規章》;

15.13 一般時事及社會常識;

15.14 編寫建議書、報告書及公文寫作技巧;

15.15 英語及普通話聽講能力;

15.16 數學及統計學基礎知識;

15.17 資訊科技的使用﹙辦公室軟件﹚。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附有任何註釋、範例或貼紙)。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鄧雨暉

正選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偉中

二等高級技術員 廖偉傑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 蔡英暉

首席特級統計技術員 梁桂生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