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及水務局開考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之批示,並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海上交通控制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海上交通控制員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海上交通控制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許可船隻進港及離港,監察起航、航行中及停泊船隻的安全,管理港口附近和指定海域內的海上交通,目的是確保海上交通之秩序、安全和效率,保護海洋環境;透過無線電話或雷達接收船隻匯報之位置訊息;計算和記錄船隻在指定區域內經過到達的時間;接收預先批核的航行計劃及預留泊位和指示;收取天氣、水文及其他航行安全訊息並以適當的頻率將之傳送到有關船隻;轉達由其他交管中心提供的有關海域活動的指示;接收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訊息,將求救訊息轉送到相關人員及機構,以便向遇險船隻給予援助;執行上級所指派的工作及履行海上交通控制員職務特徵所指的其他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海上交通控制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十四所載的28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海上交通控制員需要輪值工作,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收取輪值津貼。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高中畢業學歷、具備本局轄下航海學校發出的“海上交通控制員課程”證書或同等證書,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第23/201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二月九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6.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提交。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d)本通告所要求的證書文件副本。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7.1點a)至d)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7.1點a)至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備注:在具有專有人員通則的部門工作的投考人,請在報考前先行向所屬部門核實是否屬於“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
7.3 第7.1點a)至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7.1點a)至d)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7.5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b)和d)項證明文件以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s://www.marine.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s://www.marine.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s://www.marine.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s://www.marine.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經第30/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14.2 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海事活動規章》;
14.3 九月二十三日第57/96/M號法令核准《航標規章》;
14.4 五月二十日第1/98號告示《港務局公佈1/98號》;
14.5 十月八日第1/2007號告示《港務局公佈1/2007號》;
14.6 六月三日第1/2020號告示——避風規則;
14.7 六月三日第2/2020號告示——水上水下工程活動許可;
14.8 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14.9 船舶交通管理相關知識;
14.10 水文知識、航標系統及海圖應用知識;
14.11 電腦及互聯網應用知識,尤其是Microsoft Office系列軟件操作;
14.12 有關海事專用監控設備之種類及其應用知識,尤其是船舶交通管理系統(VTS)、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GMDSS)、甚高頻海事頻道通訊系統及閉路電視系統(CCTV)。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劉偉川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員 陳卓榮
首席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 麥肇全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員 陳穎琪
首席技術員 高思遠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