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學士文憑及高等專科學位學歷程度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

202403

按照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進行副學士文憑及高等專科學位學歷程度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旨在確定可成為要求具有第14/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四款所指學歷的職程——技術員、翻譯員(僅第一職等)、文案(僅第一及第二職等)及督察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投考人的“合格”人士。

 

1. 開考類別、有效期及負責實體

本開考為統一管理制度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由行政公職局負責。

對於本開考的“合格”人士而言,最後成績名單有效期五年,自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

 

2.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前)取得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或高等專科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者,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及期限

3.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至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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