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 警察總局
按照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保安司司長的批示,並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警察總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警察總局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一個職缺,以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資訊範疇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具高等專科學位程度的學歷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尤其負責對網站和資訊系統進行分析、設計、開發、測試、推行等,及資訊範疇的技術支援。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3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或以前)具有資訊範疇或相類範疇高等專科學位程度的高等課程,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第23/201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五月十二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須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6.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星期一至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七樓A至C座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提交。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7.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7.1點a)至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如第7.1點a)至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7.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7.5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至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七樓A至C座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本局網頁http://www.spu.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七樓A至C座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本局網頁http://www.spu.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七樓A至C座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本局網頁http://www.spu.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七樓A至C座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本局網頁http://www.spu.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4.4 現行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14.5 現行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4.6 經第50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六月三日第39/GM/96號批示——《訂定行政當局在資訊方面之活動之若干協調機制》;
14.7 經第1/2017號法律修改第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
14.8 經第1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
14.9 資訊項目規劃、管理及實施的知識;
14.10 「應用系統分析及開發」部分:
a)軟件系統的分析方法及系統開發的知識;
b)程式設計語言,包括PHP、Java及C#;
c)開發框架的應用,包括Apache Wicket、Spring、Spring Security及Hibernate;
d)網頁設計及編程的相關知識,包括:HTML、CSS、JavaScript及JQuery;
e)Client/Server、Web資訊系統及Web Services之開發;
f)數據庫的應用及設計,包括MS SQL、MySQL及PostgreSQL;
g)軟件系統的各種測試方式(包括:單元、功能、集成和壓力測試)的相關知識。
14.11 「網絡系統構建及管理」部分:
a)電腦網絡及個人電腦軟硬件的知識;
b)伺服器的操作及管理,包括Windows Server 2016、Windows Server 2012、Linux及Citrix XenServer;
c)編寫Linux及Windows的Script程式;
d)區域網絡及廣域網絡的架設、管理及操作;
e)網絡安全知識。
14.12 編寫建議書、報告書、專業技術意見書等文件或撰文。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不得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亦不得使用電子器材。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電腦及資訊科技處處長 鄺耀漢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林文鋒
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鄭奇添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煥鋒
顧問高級技術員 潘耀威
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