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等翻譯員(中英文)- 警察總局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並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警察總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警察總局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英文)一個職缺,以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中英翻譯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二等翻譯員須忠於文章內容和寫作風格進行兩種語文翻譯(中英/英中);須忠於演說者的正確意思進行兩種語文的接續傳譯或同聲傳譯(中英/英中);對中英及英中文本進行翻譯鑑定;可專注於本身特擅而獲指派的特定範疇的翻譯或傳譯(中英/英中)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七所載薪俸表的4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或之前)具有中英翻譯或語言範疇(中文或英文)學士學位或等同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第23/201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5. 報考方式及期限
5.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五月十二日)。
5.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須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星期一至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七樓A至C座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提交。
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6.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6.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6.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6.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6.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6.3 如第6.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6.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6.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6.5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6.6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6.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筆試及口試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口試(時間為三十分鐘)——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8.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在各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0.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筆試(具淘汰性質)——佔知識考試的50%;
口試(具淘汰性質)——佔知識考試的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10%。
11.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2.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七樓A至C座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本局網頁http://www.spu.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七樓A至C座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本局網頁http://www.spu.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七樓A至C座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本局網頁http://www.spu.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七樓A至C座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本局網頁http://www.spu.gov.mo/。
13. 考試範圍
13.1 中文翻譯英文;
13.2 英文翻譯中文;
13.3 中(粵語/普通話)、英文閱讀理解;
13.4 中(粵語/普通話)、英文寫作及口語表達能力;
13.5 翻譯及傳譯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知識以及國內外時事及通識;
13.6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3.7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13.7.1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3.7.2 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3.7.3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13.7.4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13.7.5 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3.7.6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3.8 經第1/2017號法律修改第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
13.9 經第1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
知識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及使用中英紙本字典作參考,有關文本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不得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亦不得使用電子器材。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5.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6.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顧問 吳麗珍
正選委員:顧問翻譯員(職務主管) 高若珊
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黃建玲(司法警察局)
候補委員:顧問翻譯員 駱燕萍
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永威(司法警察局)
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